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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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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厂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本次修复地块为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厂所在地,总占地约29200m2,位于绍兴滨海工业区,西侧为绍兴永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西南浙江众华家纺集团公司,东侧为绍兴三杰纺织印染公司,东北侧为绍兴市高峰印染有限公司,北侧为浙江双冠染料有限公司。根据前期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果,本地块土壤需要修复达标后才能进行再开发利用。本地块土壤修复目标污染物包括砷、镉,最大污染深度5m,修复方案中土壤污染修复量为24999m3,实际总修复土方量27602m3,低浓度污染土壤和高浓度污染土壤分别采用原地异位化学淋洗修复技术以及砖窑协同处置对不同污染土壤进行处理,淋洗修复达标后土壤均回填至原基坑,202281~20221112日施工单位上海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现场修复施工,并落实了有关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期间我单位作为效果评估单位对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厂地块土壤修复范围内清挖断面土壤、淋洗修复后土壤、冲洗后建渣、基坑外来回填土、潜在二次污染区土壤、砖窑处置等进行了效果评估。最终形成如下结论:

1、修复方案中土壤污染修复量为24999m3,根据项目环境监理部及第三方测绘单位的测量结果,实际清挖污染土壤方量27602m3(实方),实际开挖上层清洁土壤方量为332m3(实方)。本项目采用化学淋洗修复的污染土壤方量为7273m3(虚方),外运砖窑协同处置33768吨,约22563m3(虚方),筛分预处理并冲洗渣石8791m3(虚方),修复范围和修复方量满足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依据修复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中对两种工艺的土方量进行了调整并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确定的修复工艺完成了施工,并落实了修复方案中提出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更;施工过程中环境监理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落实了全部环境监理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及效果评估采样过程规范,质控措施合规。因此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厂地块修复工程已按照预期目标完成修复,修复工程实施规范。

2、本次效果评估的土壤采样布点严格按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和浙江省地方标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3/T 2128-2018)从严执行。同时,采10%的质控样品和平行样样品作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检测质量控制。本次效果评估共采集基坑侧壁土壤样品、基坑底部土壤样品、修复后土壤、清洁土壤样品、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样品以及验证性土壤样品288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品34个以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品34个;建渣样品64个,实验室内平行样品10个以及实验室间平行样品7个;砖体样品2个,实验室内平行样1个;此外还采集了48个外来回填土样品(含5个平行样),另进行了砖窑的厂界无组织监测和炉窑废气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1)地块土壤修复范围内所有基坑的清挖均已符合《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的既定要求,坑底和侧壁样品检测值(包括质控实验室检测值)均低于《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地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中的修复目标值;

2)外来回填土和回填后验证性采样结果表明,回填土中污染物达到要求GB3660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修复后淋洗土壤的采样结果表明,目标污染物达到修复目标值要求;经筛分、冲洗处理后的建渣评估结果均合格;

4)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经布点取样检测,结果(包括质控实验室检测结果)均符合修复目标值,因此原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厂地块修复过程未造成土壤二次污染;

5)本项目污染土壤经砖窑协同处置后产生的砖体砷、镉浸出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限值,炉窑烟气及厂界大气无组织监测结果均能满足评估要求。

3、本地块修复后土壤的检测结果均已达到修复目标,且未造成二次污染。满足工业用地(第二类用地)的开发利用要求。若地块后续规划调整为敏感用地,须重新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4、本修复项目施工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相关水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施工期间环境监测均能达到相应标准,未造成二次污染。

本地块为修复项目,不属于风险管控地块;地块以二类用地利用作为依据进行修复,后期不得用作一类用地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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